以案说法—劳动仲裁时效中止需要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2020-05-07 13:41:38 310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案例摘要





吴某某与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于2013年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在2003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工资,理由是这段期间是被告因“非典”原因给其放假。法院认为原告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仲裁,但原告申请仲裁已超过该时效期间,且不具备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多个诉讼请求,笔者仅以原告主张“非典”期间的诉讼请求为主进行解析。





案情介绍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04月30日。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


原告吴某某于2003年2月之前在被告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工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3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原告吴某某未在被告处从事劳动,也未领取工资。原告主张该期间是被告因“非典”原因给其放假,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主张2008年12月至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主张该期间原告吴某某与案外人巴彦淖尔市振义装卸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据。


就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巴彦淖尔市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巴劳人仲字(2013)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吴某某的仲裁申请。原告吴某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要求:1、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请求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请求被告支付2003年至2008年,5年工资27600元;3、被告支付扣发原告6500元工资,同时还支付6500元的赔偿金,同时支付2012年11月至给付时止的工资及赔偿金;4、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7240元;5、请求被告交纳从1995年开始至今养老保险(按工资总额的20%交纳养老保险)。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2003年3月至2008年,吴某某未在被上诉人处实际工作,该期间是放假还是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存在争议。吴某某认为被上诉人因“非典”原因放假,未发放工资,但吴某某不能提供放假的充分证据,并且吴某某在仲裁时认可自己2003年至2008年期间在外打零工,没有为被上诉人提供劳动,未领取工资。吴某某认可在此期间在外务工,未给被上诉人提供劳动,故其主张在此期间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既然吴某某认为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应该给其发放工资,而事实上被上诉人未给其发放,那么吴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从此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仲裁,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请求未主张,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已丧失权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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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苑春壹  实习律师


东北财经大学  学士学位


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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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pengxinlawfir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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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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