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提供酒水和严禁干部饮酒规定
一、关于不得提供酒水相关规定
1.《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办发〔2013〕22号,2013年12月印发)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财政部 中组部 国家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6〕540号,2017年1月1日施行) 3.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 (教党〔2014〕18号,2014年5月) 七、厉行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从严从俭履行公务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科学设定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范围标准,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公务接待用餐一律在学校食堂或内部招待所安排,不提供香烟、高档酒水,不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土特产,不安排参观周边景点,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日礼品、高档消费。不得借用婚丧嫁娶、生日乔迁等大操大办、收敛钱财。外事活动中需要交换礼品的,要以学生作品为主。加大对食堂浪费的管理力度,定期公布粮食、水、电、纸张等资源的节约量和人均消耗水平。 二、关于严禁干部饮酒相关规定 1.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2013 年 2 月 19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并发布2019 年 11 月 28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 三、学员在校学习培训期间,应按规定住在学员宿舍,严禁教学活动日私自在外住宿。应在学员食堂就餐,教学活动日一律不准饮酒。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学习培训、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饮酒和娱乐活动。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师之间、学员和工作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宴请。班级、支部、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严禁酗酒、滋事。四、学员外出参加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必须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注意自身形象。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任何宴请,严禁饮酒,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不得参加与学习培训无关的活动。 2.最高检《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2004年6月1日通过,2007年3月6日修改,2016年10月20日修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承担司法办案任务时饮酒的; (三)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的; (四)佩戴检察标识或者着司法警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2017年12月11日修改) 一、严禁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检察系统举办的各类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 三、严禁司法办案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四、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 五、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和检察机关形象的场合饮酒; 六、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4. 监察部 人社部 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10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5. 公安部“五条禁令” (2003年2月1日施行) 6.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 (2021年12月) 一、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 六、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7.监察部 人社部 司法部《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8.交通部《国内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通知》 (摘自中央纪委网站,2017年9月) 交通运输部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和国有企业国内公务接待、商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严禁超标准接待; 交通运输部系统举办的各类会议,开展的考察调研、交流研讨、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课题评审、项目验收等公务活动用餐禁止饮酒; 交通运输部系统各单位外事接待严格按照外事接待规定执行。 9.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保监会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8年9月6日) 一、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二、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三、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须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进行控制; 四、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五、禁止公款购买或赠送任何酒类。 10. 中央军委《关于严禁违规宴请喝酒问题的规定》 (2017年9月) (一)严禁工作日喝酒; (二)严禁在担负值班、执勤、演训等任务期间宴请喝酒; (三)严禁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海外护航、安保警戒等重大任务期间宴请喝酒; (四)严禁在会议、集训、培训、检查、调研等期间宴请喝酒; (六)严禁借干部提升调动、转业交流、退伍安置、士兵退役、协调家属就业和子女上学等时机宴请喝酒; (七)严禁在工作(操作)场所、集体宿舍和内部食堂喝酒; (八)严禁领导干部相互宴请喝酒、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喝酒 (九)严禁免职、离退休领导干部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组织或者参与军地人员宴请喝酒 (十)严禁接受地方慰问赠酒: (十一)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五)严禁在组织庆典庆功、双拥共建、走访慰问、接待老干部等活动中宴请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