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批复,一个申请,接收无偿划转产权的集团分分钟成为被执行人
很多人认为,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无非是“左兜”换“右兜”,几乎没有风险,因此,很少咨询律师的意见,更把企业无偿划转相关规定中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当作“走过场”。往往在发生纠纷以后,一摸脑袋“草率了”。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这是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的第一步,这第一步如果漏步了或者做的不够充分严谨,也就给后来出现纠纷埋下了种子。这个“后来”,可能是一两年,也可能是三五年甚至更长,总之,这个种子不一定在哪个时间被哪个债权人引爆成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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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建投的案子是这样的:
查封的案涉房产及土地于2003年市一建公司已经出售他人,哈建投未收到该房产,追加哈建投集团为被执行人无事实依据;
市一建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单位,哈建投集团对哈一建公司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哈建投集团与哈一建公司无产权关系,不是《公司法》规定的母子公司关系。
关于哈建投主张查封的案涉房产及土地于2003年哈一建公司已经出售他人,哈建投集团未收到该房产,追加哈建投集团为被执行人无事实依据的问题。本案追加哈建投集团为本案被执行人系因行政命令将作为被执行人的哈一建公司无偿划转给哈建投集团,致使哈一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哈建投集团为被执行人,哈建投集团应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哈建投集团是否接收了案涉房产、土地及该房产土地是否由哈一建公司出售他人,应在追加哈建投集团为本案被执行人后,根据该房产是否为被执行人财产及该房产权属等基本事实,决定是否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与追加哈建投集团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必然联系。
关于哈建投集团主张市一建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单位,哈建投集团对哈一建公司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哈建投集团与哈一建公司无产权关系,不是《公司法》规定的母子公司关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追加哈建投集团为被执行人系依行政命令所产生的后果,不属于《公司法》调整范围,故哈建投集团该项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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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徐丹 律师
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辽宁省国资委外部董事
东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星海会展旅游集团外部董事
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改制、投融资、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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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