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疫情期间小区隔离封闭是否构成限制人身自由?

2020-06-24 15:32:05 4574


结论先行


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政府纷纷启动应急措施,很多小区实施封闭,相关人员被要求居家隔离或被集中收治隔离。对于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受影响的人一般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身体健康为由,要求管控者承担侵权责任。


分 析


为了应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医疗机构也有权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为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诸如封闭小区、限制人员流动的措施,为隔离行为提供了权力依据。

就对疫情防控的需要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这一矛盾,各地法院也发布了一些指导意见,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保障更多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些意见都倾向认为疫情防控需要的法律价值高于公民人身自由权,例如广西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人员和密切接触者等采取隔离、治疗等管控措施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以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害其身体健康为由,要求管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相反,如果疫情期间因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配合依法履行公务人员的要求,殴打、辱骂、威胁防控人员,冲击、破坏防控设施的,受害人和受害单位可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加害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严重的,加害人可能承担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叶某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湖北省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判决结果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叶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nd.


网站首页
电话咨询
免费咨询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