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三种情形

2020-06-11 09:59:39 439

审判实践中,案外人有时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与执行标的物有关的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需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判断。



情况一,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确权裁判,不论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还是给付裁判,一般不应据此排除执行,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确权裁判申请再审。举例,甲根据某个生效裁判对某个房屋享有所有权。在甲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更正房屋登记的过程中,案外人乙拿出一个生效判决,内容是乙有权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丙将房屋租给自己。于是乙拿着这个判决不让甲变更房屋登记,这是不可以的。因为甲的判决是确权判决,乙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不能阻止确权判决的执行。并不能因为乙有权占有房屋就阻止甲对房屋进行变更登记。


情况二,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给付标的物的裁判,而作为提出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一般应据此排除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对该确权裁判申请再审举例,甲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乙一辆车,租期届满之后乙拒不归还,于是甲起诉乙归还车辆并获得生效判决,此为给付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拿出另一个生效判决,确认该车辆的所有权人是丙,此为确权判决。那么丙拿着这个确权判决就可以阻止乙将车给甲。


情况三,如果两个裁判均属给付标的物的裁判,人民法院需依法判断哪个裁判所认定的给付权利具有优先性,进而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一般来讲,物权优先于债权,特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举例,乙偷了甲的一块表,被甲发现了,但是乙拒不归还,于是甲起诉乙,法院以手表所有权归属于甲为由,要求乙归还手表。与此同时,案外人丙拿出另一个生效判决,内容是乙已经将手表租给了丙,丙已经支付了租金,但是乙一直不把手表给丙,法院判决乙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丙交付手表。这两个判决都是给付判决,分别是让乙把手表给甲和丙,但是甲的给付判决以甲拥有手表所有权为前提,丙的给付判决以丙拥有债权为前提,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丙不可以排除甲的执行,乙需要把手表给甲。


提  示




以上可以看出,确权判决的效力是很强大的。所以提醒大家,如果别人非法占有了你财产,在你起诉到法院时,建议除了请求对方归还以外,同时请求确认所有权人,这样一来,如果其他人拿着另案生效判决来阻止你执行的话,法院驳回他们的概率较大;同理,如果你发现其他案件错误的执行了你的财物的时候,你阻止法院执行的机会更大。


九民会议纪要第123条




审判实践中,案外人有时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与执行标的物有关的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此时,鉴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与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据的生效裁判,均涉及对同一标的物权属或给付的认定,性质上属于两个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权利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需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判断: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确权裁判,不论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还是给付裁判,一般不应据此排除执行,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确权裁判申请再审;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给付标的物的裁判,而作为提出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一般应据此排除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对该确权裁判申请再审;如果两个裁判均属给付标的物的裁判,人民法院需依法判断哪个裁判所认定的给付权利具有优先性,进而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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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苑春壹  实习律师


东北财经大学  学士学位


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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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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