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董事个人意见与董事会意见不一致咋办
2020-05-14 09: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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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中,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必须贯彻出资人股东的意图,这是董事的应尽之责。个人发表意见必须体现出资人、股东的意图。具体工作中认为需要出资人、机构、股东提供政策指导,或者咨询服务的,应当及时与国有出资人、机构和股东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出资人股东应加强对外部董事履职的支撑和服务,通报出资人、机构股东关注的有关问题,加强对出资人、股东派遣、董事的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
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该深入研究会议议案和相关材料,结合个人专业判断,对所议事项独立客观充分发表意见,并在董事会之前及时向国有出资机构、股东进行沟通,董事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个人意见与股东出资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贯彻出资人意见。当然在公司实际运作中,个别董事认为自己确实难以履职的应当及时向出资人股东报告,通过向出资人股东和公司辞去担任的董事职务,来避免自己的两难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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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王国强 律师
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 特聘研究员
辽宁省国资委外部董事
东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注册金融理财师
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投融资、公司法律顾问、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商事诉讼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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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