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配合防疫的法律责任

2020-05-09 10:56:49 889

一、境外回国瞒报的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从境外回国,瞒报行程不主动隔离的,视情节轻重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进入三月以后,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境内已得到有效的控制,但放眼全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这就导致我国目前疫情防控的焦点从内防扩散转向外防输入。目前,全国各地已经纷纷建立入境人员的隔离防控措施,要求入境人员及时主动申报自身状况和移动轨迹,并接受隔离。然而,仍有个别人出于害怕或是侥幸心理瞒报行程,逃避隔离,造成了极大的卫生安全隐患。


为了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隔离、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可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意见》列举了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分别是: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行为;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行为;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行为;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行为;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行为;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外国人不配合防疫的法律责任



限于国外防疫形势紧张,有些外国人选择来中国避难,对于不配合防疫的外国人,可能不准入境或注销居留许可限期离境。


1)不准入境。关于不配合防疫的情形主要有: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有不准入境情形的,可以遣送出境。


2)注销或者收缴出境入境证件,限期离境。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可以遣送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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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苑春壹  实习律师


东北财经大学  学士学位


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纠纷等。


手机:13884118952

邮箱:pengxinlawfir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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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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