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事件中理财银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020-04-24 08:30:54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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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4月20日晚,美国WTI原油期货20205月合约价格大跌305.97%,收于每桶-37.63美元,首次收于负值!由此引发投资于该期货合约的多头资金大爆仓。很不幸的是这批被收割的资金中有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的资金。4月22日,中行补充公告给出的“原油宝”合约结算价格为-37.63美元/桶,这也是当日美油05合约的结算价。“原油宝”的客户不仅投资本金遭“血洗”,资金赔光的同时还需要“倒贴”银行两倍的资金。很多投资者不理解,就是去银行买个理财,虽然不保本,但是万万没想到还能欠上债,难道去的是赌场吗?这中间理财银行是否有责任呢。今天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银行销售理财的责任义务进行相应分析。


01

 原油宝产品设计上存在的BUG谁来负责


“原油宝”业务是客户通过中国银行购买芝加哥期货交易所WTI原油期货,中国银行作为做市商提供报价并进行风险管理。个人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相应综合保证金账户,签订协议,并存入足额保证金后,实现做多与做空双向选择的原油交易工具。目前来看原油宝业务的设计存在两个缺陷:一个是移仓时间是交割日前一日,由于是最后一个交易日,一旦市场发生流动性风险,将造成客户无法平仓,这对于投机客户而言是致命的,因为投机客户不具备接收原油实物的能力,买理财的投资者也从来也没想过要收原油。另一个是交易时间的滞后性,由于客户不是通过芝加哥交易所的期货代理公司直接买卖,而是通过做市商的系统间接交易,客户买卖的是银行的报价,这个报价和交易所场内价格之间必然存在时间差,这个差虽然很短,但在极端情况下就会造成客户的指令无法成交。


这两个交易缺陷,理财银行是否在销售理财时向客户进行过介绍披露,如果没有,银行就存在披露信息不充分的责任。


02

 理财银行如果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作为理财机构销售产品时必须履行适当性义务,具体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做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原油宝”事件中,理财银行有两个风险点应该向客户进行直接提示:第一个是原油期货价格跌入负值的风险应该提示,因为在一般商品买卖中客户不会认为能出现产品价格负值的情况,包括期货交易,目前我国期货交易中也不允许出现负值,所以出现负值这种极端情况,作为理财机构有义务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第二,在本次期货交易出现历史性负值之前,芝加哥交易所修改了交易规则,并进行了公示和测试,中国银行作为代理机构,应当对这种交易规则的变化及时通知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果理财银行没有履行上述风险提示,应当认定为适当性义务没有履行到位。


03

 中国银行是否承担风险管理责任


在中国银行“原油宝”业务产品介绍中,“中国银行作为做市商提供报价并进行风险管理”,近期国际原油市场剧烈波动,出现了很多史无前例的情况,原油价格负值这种风险,中国银行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04

理财银行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到位承担多大责任


金融理财纠纷中,理财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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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王国强  律师


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  特聘研究员

辽宁省国资委外部董事 

东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注册金融理财师


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投融资、公司法律顾问、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商事诉讼纠纷等。


手机:13998468026

邮箱:pengxinlawfir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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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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