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投标的流程及法律问题

2019-07-08 09:43:10 474

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在市场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工程项目越来越复杂,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越来越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一、联合体投标的程序

在决定采用联合体投标后,首先得选择一家或数家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并明确其中一方为主办方。对于主办方的确定,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某一资质的承包企业为主办方,就按招标文件执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就需要联合体各方协商确定主办方,并在确定好后签定“联合体投标协议”以及“投标联合体授权主办方协议书”。

“联合体投标协议”中必须明确几点:

①是为某一具体工程 (写明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招标项目招投标有关事宜,并且是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②明确联合体的主办方,如若联合体中标,则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就该中标项目对招标方承担连带责任;

③明确联合体主办方及其余各方的工作范围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力、义务;

④如未中标,协议自动终止。需要注意的是,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协议上共同盖章,不得分别签署协议书。

“投标联合体授权主办方协议书”中需要明确:

①须写明联合体各方成员名称、招标工程名称以及授权的联合体主办方的名称;

②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投标项目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并授权投标代理人以联合体的名义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招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务, 联合体各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③有效期至本次招投标有关事务结束止。

接下来即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商务报价、施工方案编排等标书的编制工作。这与一般的投标工作类似,不同的是在编制过程中还需各方协商。如商务报价中一些共同费用的分配,技术方案中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人员的编排配置,进度的合理安排等等。“联合体投标协议 ”以及“投标联合体授权主办方协议书”附在标书中 ,与标书一起递交。

如果联合体中标,则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定施工合同。联合体各方也应进一步洽谈协商, 就该中标工程签定更为细化的联合体内部协议。

二、联合投标各方资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协议连同投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一般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独自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家实力雄厚的公司,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把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当作一个整体,是指把该联合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看待,而不是指联合体中的某一个成员的名称。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投标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三、联合体投标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第1款作了相同的规定。《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则从承包的角度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

工程建设联合体符合合伙(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的各项法律特征:①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而成立;联合各方为共同投标需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即联合体协议书 ), 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职责。②合伙是一种将出资、经营、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联合体中标后,为完成中标项目,各方将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③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也要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对工程建设联合体成员间承担连带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对工程建设联合体成立方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的分析来看,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属于民法上的合伙,联合体各方就是合伙人,联合体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伙的规定来界定。

(二)工程建设联合体主体单位及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建设联合体应当选择其中的一方为主体单位(或牵头单位),主体单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因为招标工程项目以及联合体各方的千差万别而不可能由法律统一规定。但在通常情况下,主体单位可能享有以下权利:①主要的组织与管理权。此种权利的行使可通过几种方式,如主体单位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其他各方直接行使组织与管理权,或者通过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而行使。②沟通与协调权。这既包括与招标人的沟通与协调,也包括与联合体内部各方的沟通与协调。 ③收益权。指主体单位因其承担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而较其他各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应得到的相应收益。

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主体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①承担投标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沟通协调工作的义务;②负责管理工作中的开支的主要部分或全部;③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招标人承担主要责任。

无论是联合体的主体单位还是其他各方, 都应当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工。各方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均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知情权、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各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的义务, 及时向主体单位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进展和实施情况并送达必要文书的义务,支持和配合投标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义务,服从主体单位或组织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的义务及保密义务等。

(三)工程建设联合体与招标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联合体各方共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招标人有权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工程建设联合体的合伙性决定了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就招标项目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对于招标人而言,一旦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应由联合体承担责任问题,他可以选择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四)工程建设联合体各方间的内部关系和责任

联合体各方是由联合体协议联结在一起的合伙合同关系,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协议为依据, 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中标之前,联合体各成员间有一个标前的共同投标协议,该协议作为投标文件附件一并提交给投标人。中标以后, 联合体成员之间还可能制订更详细的联合体协议书,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原则一并写明。联合体内部事务均应依据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加以解决,如果联合体一方对从招标人处取得的利益超过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他方应得的利益,则该方有义务向联合体他方返还;如果联合体一方对招标人履行的义务超过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他方应负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向联合体他方追偿。此时,外部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内部按份债权债务关系随之产生。

综上所述,工程投标是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并考虑当时的投标环境采取相应的投标策略, 对于采取联合体投标形式的,也需要联合体各方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就总体来说, 联合体各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了竞争实力;就个体来说,联合体各方在实践中得到更多学习机会,可以不断地自我完善,从而使企业的综合实力也得到了更大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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