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公司之过,产权交易机构之责

2019-07-08 09:47:29 148

律师提示

产权交易机构与经纪会员单位签订的协议,对协议外的意向受让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因经纪会员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意向受让方最终无法获得竞拍标,但是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产权转让活动的承办方,第三人经纪公司仅提供产权交易服务,在拍卖活动过程中造成意向受让方损失的,理应由产权交易机构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

2013年初,被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奉贤区公务用车车辆处置工作小组的委托,统一组织该区公务用车转让工作,第三人上海奉贤产权经纪公司作为被告的经纪会员单位以及奉贤区公务用车处置工作小组指定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为此次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产权交易服务。嗣后,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上海市奉贤区公务用车转让项目公告,组织网络竞价活动。

4月12日,原告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并填写《奉贤区公务车竞买登记表》,其中“拟受让车辆”栏内填写了5辆车辆编号。

4月19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支付宝账户充入足额保证金(每辆车为10,000元),参加第三批奉贤公务用车竞价专场,以239,060元价格拍得0937号沪L3XXXX帕萨特轿车一辆。

4月23日,原告根据《上海市奉贤区第三批公务用车成交手续办理须知》的规定前往第三人处办理受让车辆的成交确认、费用缴纳及过户申请手续时,被告知该受让车辆已于先前奉贤区第二批公务用车竞买专场中被他人竞得,被告无法向原告交付上述车辆。后被告退还原告所有保证金。因原、被告未能就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涉讼。

审理中,原、被告及第三人一致确认原告所拍得车辆的车型为帕萨特御尊版,使用期一年,已开公里数为24,000公里;被告庭后提供的该车行驶证显示车辆品牌型号为大众汽车牌SVW71810DJ,发证日期为2011年6月24日。本庭就上述车况,分别咨询了浦东旧车市场和永达汽车二手车市场,被告知该车的市场二手价(不带牌)大约在140,000元至160,000元之间。本案虽经法院组织调解,但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审判要旨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确认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11时57分获得拍品时,原、被告的拍卖合同即已成立,填写成交确认书仅是后续手续之一,因此,被告辩称应以签订成交确认书来确定拍卖关系成立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此外,《奉贤区公务用车车辆处置项目产权交易服务协议书》系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对协议外的第三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虽然造成原告最终无法购买竞拍车辆系由于第三人的工作失误,但是本次公务用车竞买活动的承办方为被告,第三人仅提供产权交易服务,故在拍卖活动过程中造成竞买人损失的,理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拍卖合同之诉请,因原告所拍得车辆已在第二批公务用车竞买专场中被他人竞得,被告无法交付车辆,即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之金额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损失应与原告的实际损失相符。

最终裁判结果:一、解除原告邹雪榕与被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之间的拍卖合同;二、被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邹雪榕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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