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厂办大集体的改革的文件很多,哪些才是重大利好?

2019-06-29 18:10:20 5341

一、《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

(1)提高了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 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2)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预拨资金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和奖励金额的100%比例预拨。

(3)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厂办大集体企业接续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2016年3月1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1)在确保央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不降低的同时,地方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且该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提前预拨,可统筹用于解决大集体职工安置问题。

(2)主办国企、地方政府要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专项解决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

(3)各级国有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将解决厂办大集体改革问题纳入业绩考核体系。

三、2016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

(1)允许国有企业划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地方政府出让部分国有企业股权,专项解决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

(2)中央财政继续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奖补结合”政策,允许中央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付改革成本。

四、《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

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底前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支持)

五、2016年8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该文件细化了多项政策:

(1)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

(2)提高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奖补标准,并全额预拨;

(3)允许地方和央企统筹使用财政资金,且特意强调支付社保在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后;

(4)要求地方每年上报大集体改革进度情况,变相“问责”改革滞后省市。


摘自:袁敬华: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既定目标与政策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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