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再审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
引子
第一种,如果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只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提起再审。时间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
第二种,如果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则可以选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提起再审。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话,时间也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但是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身不停止法院的执行,所以如果想中止执行的话,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提供相应担保,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不准许;另一种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采纳,法院会中止执行;异议被驳回,执行将继续,此时案外人只能等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结果出来。如果选择再审的话,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案外人必须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采纳的话,会中止执行,就不能提起再审;如果法院驳回异议的话,才能提起再审。简单地说,就是在执行阶段,要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或提供担保,不能提起再审;要么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提起再审,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案外人王某曾对某二审判决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异议申请。后王某提出了撤销之诉的申请。最高院认为,因王某先启动了执行异议程序,若其认为原判决内容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而不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驳回了王某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
九民会议纪要第122条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申请再审。
看字太累?懂你!听法同步上线喽 喜马拉雅搜索:朋信小月月 本文作者 苑春壹 实习律师 东北财经大学 学士学位 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纠纷等。 手机:13884118952 邮箱:pengxinlawfirm@163.com
本文编辑: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