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详细披露公民个人疫情隐私信息合适吗

2020-04-20 17:01:03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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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的《半岛晨报》微信客户端发布了抚顺一名新增新冠肺炎感染者的流调信息,不仅披露了患者、患者家人、亲戚、朋友的名字,甚至连患者同病房病友的姓氏也提到了,连人家夫妻同屋分房居住也不忘提上一句,这种披露尺度让人惊奇也让人害怕。不知道这会给这些当事人造成多大的烦恼。




我们先学习一下有关疫情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一、谁有权披露疫情信息?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三十八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并且经过脱敏的个人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向社会发布,其他主体无权对外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二、披露患者隐私信息合法吗?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外公布必须脱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也规定,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三、违法披露信息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违法披露公民隐私信息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1、民事侵权责任


公民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向被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上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行政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责任。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吊销执业证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行政责任包括拘留、罚款。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任何个人和组织利用网络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位或者公民都可能构成本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承担的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


看到近期网上流传的哈尔滨韩某从美国入境后引发的聚集性传播案例,也存在患者隐私信息披露尺度过大的问题,并且已经形成了一些不堪入耳的负面段子在传播,给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了极差的影响。像《半岛晨报》这样的媒体,为了赚钱眼球和流量,牺牲他人的隐私的行为既无良也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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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王国强  律师


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  特聘研究员

辽宁省国资委外部董事 

东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注册金融理财师


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投融资、公司法律顾问、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商事诉讼纠纷等。


手机:13998468026

邮箱:pengxinlawfir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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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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