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被吊销执照,开办单位依法合规三步处理方案
“企查查”“天眼查”为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提供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上不披露的企业对外投资信息。更为强大的是,企业现用名、曾用名的对外投资情况也一并关联,这一检索功能一次次颠覆了企业管理者,特别是历史沿革较为悠久的国有企业现任管理团队对企业历史沿革的认知,保不齐从哪冒出来的集体企业、全民所有者企业,它们设立的时间往往比很多人进入职场的时间还早的多。
俗话说,新官不理旧账,在国企改制、混改如火如荼的21世纪,对20世纪的事儿能不能不理不睬呢?尤其是被吊销的集体企业,无人无账,可以不管么?
先来看一个2018年最高院的案例。
参考案例:案件案号(2017)黑民终165号/(2018)最高法民申237号
本案中,2004年7月15日,东亚宾馆营业执照被吊销,2013年1月22日,东亚宾馆成立清算组。在此期间,东亚宾馆始终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东亚宾馆的财务账册、凭证、资产账簿等在搬家时全部丢失,清算组成员根据回忆进行清算。牡丹江市政府作为东亚宾馆的审批、开办单位,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牡丹江市政府长期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东亚宾馆账目灭失,有效债权未能及时收回,导致东亚宾馆的债务无法偿还,判决牡丹江市政府应对东亚宾馆不能偿还部分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停止清算外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企业未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起诉企业股东或者开办单位承担清算责任。
那么,在国企改制、混改过程中,如果存在类似集体企业被吊销未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朋信国资律师建议从三个方面依法合规进行处理:
第一, 明确清算义务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9条规定,企业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二, 落实被吊销企业财务账册、债权债务,自行组织清算。
对于财务账册保存完整、债权债务清晰的企业,清算义务人应及时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程序。根据《民法总则》第71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 无法自行清算的,依法启动强清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0条第3款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参考案例:(2018)粤01清申232、233、234、235、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