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利润、工资收入均可能成为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对价

2019-07-08 10:07:24 261

目前多数公司都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董事和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时公司归入权作为公司取得救济的一项重要手段,它于实践中是否能够达到充分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这是我们应该加以重视的问题。本文旨在结合《公司法》第148条分析相关案例,梳理归纳公司归入权在实际运用中的状况。

 

一、公司法上的归入权

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148条和《证券法》第47条中。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即所谓的“归入权”。我们可以将归入权概括为,公司董事、高管等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等特定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公司将其收归所有的权利。归入权是一种救济权,是法律赋予公司在利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

 

二、归入权的范围

归入权的范围应是董事、高管因违背忠实义务而所得的个人利益。所得的利益包括获得的报酬、其他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产性权益,一般限于可计算的利益,但并不要求已现实取得。归入所得的个人利益包括两方面: 第一,董事、高管违背忠实义务为个人利益经营而获得的收入,该个人所得收入和其违背忠实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董事、高管违背忠实义务为他人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但他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不属于归入权的范围。

 

三、归入数额的界定和计算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归入数额并未做出明确界定和如何计算,因此司法实践中,归入数额的确定是归入权行使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进行“归入”的界定及明确计算方式成为审判的关键所在。在归入数额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如能证明董事、高管违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并不必然免除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而是经过综合考量并结合其他因素酌情确定归入数额。

 

案例一:(2018)津01民终8083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归入数额无法确定,一审法院参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李洪涛的持股比例酌情确定交易的利润收入来确定为归入数额。 

 

案例二:(2018)粤民申10433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归入数额也无法确定,一、二审法院综合考察了该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时间等因素,酌情判令赔偿损失5万元。

 

案例三:(2018)京01民终8475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归入数额亦无法确认,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具体情形并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酌情判定赔偿公司30万元。

 

综上,在归入数额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归入数额的确定是经过综合考量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酌情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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