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能源矿产并购交易中尽职调查的个性要点

2019-06-30 12:33:21 346

在并购交易的语境下,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主要确认三个共性问题:

第一,目标公司主体合法;

第二,目标公司及资产合法、真实,法律瑕疵得以披露;

第三,交易程序合法,主要包括交易各方内部的授权及行政机关的批准(如需)。

除上述并购交易共性问题外,矿产能源并购交易法律尽职调查的个性问题在于需确认矿业权流转的合法及风险可控性。

矿产能源企业(尤其是煤矿)流转过程往往很复杂且有很多不为人知的内幕,包括但不限于代持、对价存疑、涉及集体等第三方利益、欠缴资源价款等税费、越界及野蛮开采带来的处罚等等。这些都会为通过矿权实现价值带来不可预知的障碍。

笔者曾有幸参与了北京某市属集团企业的能源并购项目,在整理、消化及总结上述交易过程的基础上,本文将对矿产能源并购交易的个性问题做粗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并购交易中法律尽职调查的共性内容

对于律师在并购中尽调共性要点的阐述,互联网上已有诸多文章进行探讨,笔者在此仅做简要论述。

并购交易中,对于收购方而言,最大的风险来源于收购方对出让方和目标公司的信息不对称,而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是——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人员成本负担的陷阱、资产缺陷的陷阱、违法违规的历史等。

因此,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对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价,其共性内容通常包括:

审查目标公司的设立情况;

存续状态以及应承担或可能承担的责任;

目标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本次并购是否得到了相关的批准和授权;

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是否合法;

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否有瑕疵;

目标公司合同的审查;

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

目标公司有无正在进行的诉讼及仲裁等等

二、矿产能源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的个性要点

除上述并购交易共性问题外,能源矿业并购交易的个性问题在于需确认矿业权流转的合法及风险可控性,涉及到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有关燃气的许可证、经营执照等证照的审查、安全生产、环保等问题。 

(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相关情况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在做创业并购的尽调时,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证等矿业权证的审查是确定矿业权流转的首要途径。

1.尽调律师需主要调查矿业权证是取得的方式,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如果是拍卖或挂牌取得的,成交价格是否与矿业权出让年限直接挂钩;目标公司的矿业权证是否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出让条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投入,每平方公里 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投入每平方公里 5000元;第三个勘查年度投入每平方公里 10000元;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注意:若本次交易为股权收购,则不涉及矿业权证出让限制的问题。

2.目标公司的矿业权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探矿权的延续次数及延续阶段,以及是否存在勘查区块面积在下一次申请延续时被缩减的可能;

4.矿业权证项下的矿业权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如是,转让人在获取矿业权时,是否按照评估备案的结果缴纳了矿业权价款;

5.矿业权是否通过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

6.矿业权是否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矿业权证是否存在在交易完成后无法得到延续的可能;

7.矿权人是否已交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是否已交纳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

8、是否存在可能对矿业权的转让及受让人受让矿业权后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二)目标企业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限制的调查

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矿业权人可以出租、抵押矿业权,可以和他人合作勘查或开采。此类规定可能会使投资人在取得矿业权后权利上受到限制。

律师需要调查矿业权上是否设定了租赁权。如果有,则需查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和条件;矿业权是否设定了抵押权。如果有,则需查明该抵押权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同时需查明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和范围;

查明矿业权是否存在合作开采的情况。如果有,则需查明合作合同及该合同中载明的合作期限、条件及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查明矿业权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等。

(三)对目标矿区资源的调查

此内容主要调查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和潜在矿产资源的总和;调查矿产的储量、品位、回收率和有害杂质等。

从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来说,对目标矿区资源的调查无疑是并购能否继续进行的最关键的因素。虽然矿产项目都会获得国土部门的储量备案证明,不过由于勘察单位的能力、融资人出具报告的目的、专家审查的严密程度等各有不同,有些报告的准确性是难以保障的,因此还是建议对报告进行二次鉴定。

一方面可以委托矿藏所在地的评审中心对勘察报告进行重估;另一方面,也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矿藏周边的同类矿进行核查比较,并请专家依据地质结构、成矿原因进行综合判断;除此之外,对于重大项目,也可以聘请地勘部门进行二次核查。

(四)对能源矿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调查

对于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需对新建企业以及已有矿山并且运营的企业区别对待,即对于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如下审查:

矿权项目是否具备安全报告,并获得安监部门批复;

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并获得安监部门批复;

是否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设施是否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等。

对于已运营多年的企业,需审查矿权项目是否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等。

除此之外,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已运营企业都应重点关注的内容为:

1.企业生产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被扣押、吊销等情形,企业是否被依法责令限期安全整改。

2.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是否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矿山企业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依法使用、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是否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除上述情况外,各省区还出台有具体的安全生产规定。尽职调查律师还要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特别提示,对于高瓦斯、地质结构不稳定、近三年以来矿区扩大范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收购方应该慎之又慎。

(五)环保问题

对环保的调查,包括目标公司的经营产品、经营场地与环保的关系,当初公司设立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否通过环保审查、环保设施竣工后是否通过环保验收、现在目标公司有无违反环保规定;对废气和废水的排放、废物的存储的处置是否合法、有毒危险物质对场地和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有无受到整改制裁通知。此外,矿产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否获得批准、关于环保的投资是否到位等。

(六)目标公司为燃气运营企业的特殊情况

当目标公司(包括其分、子公司及事业部)是燃气运营企业时,还需对运输通道和运输能力等进行着重审慎调查。目标公司需提供有关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的许可证、执照的复印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城市燃气资质证书;燃气经营许可证;准予建设行政许可证决定书或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燃气企业审批);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证:供气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槽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瓶装气体和气瓶销售安全注册证等。

除上述尽职调查的个性内容,若被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还需满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则要求,如需进场交易、资产评估的需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场、评估。若被收购的企业为非国有企业,律师需加强对实际控制人历史、履历、偏好、家族相关企业等方面的尽调。从中获取其资金来源(累积)、风险偏好、产业链分配、多元化经营影响等对主业的影响因素。


文章来源:京师陈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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