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评估干货第一弹—国资占有单位必须评估的经济行为有哪些?

2019-06-29 14:03:33 347

国资占有单位或者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那么,国资占有单位的哪些经济行为必须进行评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资占有单位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八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上述办法及细则所指的国资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综上,如果国资占有单位欲进行上述经济行为,要做到依法合规,必须对相应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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