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国企混改,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与公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同等重要的主要经济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破解国有企业发展困境的利器之一,但是国有企业混改中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却面临着很多难题。
比如是选择战略投资者呢,还是选择财务投资者?选择民营企业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呢?选择民营企业应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呢?解决这些问题,都必须要从混改的目的出发。
混改的目的是什么?
很多政府和国资委都把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政府工作的任务目标甚至是考核指标,政府大力设定目标推进混改是好事,但是立足国有企业自身发展角度,却千万不可以把混改当作目标来完成。
实现产权上的混合所有制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终点,混改只是国企改革的起点,只是为国企治理和机制变革创造了基础和土壤,必须看到通过混改实现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改变国企的经营机制体制,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才是混改的目标。
混改选择民营投资者的标准
实现国有企业的发展是混改的目的,选择民营投资者必须按照这一目的设计条件标准。研究引入民营投资者时要想清楚通过混改主要解决企业缺钱的问题,还解决企业缺人缺业务的问题,或者是引入更先进新的管理机制。
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 首先,民营投资者要符合国有企业的发展战略,民营投资者能够发挥其管理、营销、业务、激励机制等方面的优势,直接帮助国有企业实现长期的战略规划和短期的战略目标;
● 第二,民营企业应当守规矩,能够接受规范管理,这主要体现在民企自身治理运作规范,经济效益良好。除了一些考察治理规范情况的定性指标外,可以评价一些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等定量财务指标;
● 第三,能够发挥协同效果,主要是民营企业从事的业务,生产的产品与国有企业构成产业链上的协同,一般分为同行业竞争型、同行业互补型、不同行业互补型、非相关类型等,无论哪种组合都要能够产生1+1大于2的效果。
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国有企业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帮助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投资者。
财务投资者是以获利为目的,通过投资行为取得经济上的回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套现的投资者,是相对于战略投资者而言的,作用主要是财务绩效监督,帮助企业资本运作和融资,财务投资者很难在战略层面和国企发生协同。因此引入财务投资者一般不会让出控股权,优先引入的还是战略投资者。
如何吸引民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混改
很多民营企业家对与国有资本合作有很多的芥蒂之心,比如担心国有企业占便宜,担心国有企业管得太死。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曾提出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混改必须控股,否则无法规避投资风险,有这种顾虑的民营投资者不在少数。
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混改:第一要有一个清晰的战略,把企业发展的未来蓝图描绘清晰,让民营投资者有信心;第二合作过程中要充分照顾民企的利益,合作条件要公平合理,不能对民营企业歧视;第三充分信任民企经营者,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企业管理者,总担心民营管理者会侵吞国有资产,这会对管理产生掣肘,不利于企业发展。国有企业混改后,双方就是一家人了,进了一家门不说两家话,不要分你我,就是拧成一股绳把企业发展好。
选择战略投资者的程序
存续国有企业混改的方式主要是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这两种产权交易都必须进入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但是真正寻找民营投资者的工作必须要在场外就开始。
在确定混改后,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必须牵头主动寻找战略投资者,当然由于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是国有出资人的代表,也可以由国有企业董事会代表出资人寻找。寻找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政府招商和企业管理部门推荐,主动出击、实地考察,寻找最好的合作伙伴。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场所进行预挂牌、延长挂牌期限等方式,尽早更大范围内发布消息,以利择优录取。当然无论何种渠道寻找的战略投资者必须符合投资者选择的标准,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场所履行公开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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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国强律师 | 朋信国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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