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革改制中如何进行财务调整之二——清产核资盘亏的处理

2019-06-29 13:46:32 644

 无论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还是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都涉及对企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接下来还需要进行审计、评估工作,最终确定改制资产的范围和价格。清产核资工作中,可能出现资产的盘盈和盘亏;审计工作中,会出现审计机构对原始账务处理的调整,比如坏账准备提取合理性的调整,虽然这些都是财务层面的调整,但本质却是对企业过往业务合理性的判断,往往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业务,结合过往经验对企业改革改制清产核资过程中财务调整问题进行了总结。

1、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

企业改革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3】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据此,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的结果连同审计报告按照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2、清产核资后需要调整的财务账目
  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账而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账、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做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3、律师在清产核资阶段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资产的盘亏正常进行财务处理就可以了,不需要律师出具意见书,但是对于一些金额巨大,财产损失行为发生无法确认,或者特殊事件造成的资产损失,需要对损失行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确认,需要法律依据确认的时候,就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比如,我们曾做过一个商场的公司制改建项目,该企业曾经发生过一场火灾,造成了很多财产的损失,但是因为年代久远,很多资料丢失,为此专门聘请律师走访了公安、消防、企业财务人员,调取了相关原始凭证,就火灾的真实性和损失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作为审计评估调整财务账目的依据。

企业改革改制进行审计、评估是必须动作,但是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结果却常常大相径庭,到底哪个数值更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呢,这给国资监管机关、转让方、投资者都带来了困惑,下一期我们将讨论改革改制过程中评估值和审计值差异过大如何处理?

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参与改制项目清单(2014—2018)

Ø 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改制

Ø 大连市电力发展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项目

Ø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吸收合并项目

Ø 大连金州重型机械集团改制项目

Ø 大连爱康国信产业园整体转让项目

Ø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Ø 大连电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Ø 大连虞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Ø 建平县万恒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Ø 大连旺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建项目

Ø 大连精石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托管及投资项目清退项目

Ø 大连电力劳动服务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项目

Ø 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改制项目

Ø 锦州创有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项目

Ø 锦州锦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改制项目

Ø 大连帝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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