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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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国有企业的客户问过我,他们设立的一个三级子公司,全资的子公司,经营业务比较单一,人员也比较少。业务也少!可不可以设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呢?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设董事会并未做强制性的规定。因此,按照公司法第50条,国有企业下属的子公司,独资子公司,可以根据规模的情况选择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立董事会。但是由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出资设立的全资国有企业,其性质是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必须设立董事会,不能设立执行董事。另外国有三、四级的子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还要结合公司业务是否简单,人员规模是否较小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看字太累?懂你!听法同步上线喽 喜马拉雅搜索:朋信小月月 本文作者 王国强 律师 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 特聘研究员 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辽宁省国资委外部董事 东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注册金融理财师 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投融资、公司法律顾问、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商事诉讼纠纷等。 手机:13998468026 邮箱:pengxinlawfirm@163.com
本文编辑: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