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府出台股权激励政策——规定这些国有企业可以实施股权激励

2019-06-29 19:29:52 217

近些年,为了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发展,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及地方出台了不少相关国有企业的激励政策。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国有企业改革及股权激励业务,结合政策及出台背景,本期现就哪些国有企业可以享受激励分析如下:

政策依据

国家层面上,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出台《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

2018年9月18日,财政部出台《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

地方层面上,2017年03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16号)其中,明确规定了支持国有控股的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对象

政策中明确哪些企业符合激励政策条件呢?

转制院所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包括两类情况,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

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的范畴,包括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认定。

归纳下,从目前的政策背景下,有两类情况国有单位可以合法合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一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作价出资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激励;

二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对本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其他情况

分公司、子公司是否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不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不能依据《办法》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在符合《办法》规定的实施条件基础上,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办法》实施股权或分红激励?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尚未实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激励政策,但不能实施股权激励政策。

纳入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单位,是否可开展股权激励?

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与《办法》股权激励政策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自主择一实施,不可以同时开展。主要考虑,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政策实质是允许员工购买企业股权,与《办法》股权激励的标的来源是一致的,即都是企业股权。因此,企业可按照自身发展要求和发展战略,实施不同的政策,但不可以同时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和股权激励,避免重复激励。

非国有企业激励政策如何执行呢?

对于非国有企业的激励政策,属于上市公司的,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执行;属于非上市公司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激励政策,或自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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