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2019-06-29 18:38:28 1195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大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网络竞价行为,依据大交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交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大交所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通过大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大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获得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大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大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大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大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在大交所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评分体系,由大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按照相应权重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涉及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则和《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相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五条 大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在确定竞买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大交所审核。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经大交所同意,《竞价方案》的制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当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自《竞价方案》发出之日起至竞买文件提交截止日,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竞买人应当根据《竞价方案》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

竞买人应当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至大交所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应当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大交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逾期提交或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竞买资格。

第九条 大交所在确定受让方后,向受让方出具《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竞价方案》、《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竞买文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当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竞价方案》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经大交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在大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大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自行报价。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期限,其中自由竞价期一般不少于5分钟,限时竞价周期一般不少于2分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当前报价。每次加价应当为《竞价方案》确定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三条 报价时间截止,当前报价方即为最高报价方。报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在大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大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最高报价方。

第十五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报价活动结束后,大交所应当在网络竞价系统公示报价记录。

第三节 权重报价

第十六条 评分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指标分值构成,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涉及的各项综合因素,设定权重指标及各指标的分值。  

权重指标一般包括受让价格、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技术支持能力、财务能力等内容。其中,受让价格的分值一般不低于总分值的50%。

第十七条 竞买文件的有效性由网络竞价系统中设置的评分体系决定。发生下列情形时,竞买文件无效:

(一)竞买文件未完全响应《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的;

(二)竞买价格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的;

(三)评分体系规定竞买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网络竞价系统根据评分体系,对有效的竞买文件打分形成初步结果,各竞买人在《竞价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通过竞价修正分值,形成最终报价结果和分值,得分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由大交所根据产权转让项目特点,制订专项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网络竞价活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交所负责解释。


来源:大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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