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2019-06-30 10:26:05 210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大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具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大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凭证,是指大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大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大交所审核通过,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大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大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大交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第三条规定出具交易凭证。

第五条 大交所不得对转让项目重复出具交易凭证。

第六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转让标的名称、转让底价、挂牌起止日、交易方式、签约日期、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成交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交易凭证应当加盖大交所印章。

第九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致使出具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且经确认属实的,大交所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交易凭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大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大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大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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