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承担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的复函

2019-06-28 19:26:05 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民政部

文号:     民函〔2007〕144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5月31日

生效日期:  2007年05月31日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湘民字〔2007〕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务院目前仅在《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1〕7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和《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中明确,对“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其他地区是否开展对城镇未参保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据了解,除东北三省外,全国已有安徽、江西、重庆等地开展此项工作,但均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

二、 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其生活费发放不属于低保范畴。对这部分人员应进行单独统计、单独筹集资金、单独明确办法,不宜与低保混在一起,以免冲击低保动态管理和补差发放的制度和机制。无论哪个部门承担此项工作,都不得挪用、挤占城市低保专项补助资金。目前,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正准备对东北三省未参保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试点成效及其他地方开展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这部分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措施。

三、 关于地方民政部门是否承担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民政部没有提出过要求。是否承担此项工作,建议各地在充分考虑可能对城市低保制度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地方民政部门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当地情况慎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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