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办大集体改革如何妥善处理特殊员工的劳动关系

2019-06-29 18:20:47 868

1 因公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工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留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后有企业继续管理,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如企业及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可不提留医疗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

(1)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可提前计算留出经济补偿费用,待医疗期满后,对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合同,先支付应得工资待遇后,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相应发给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能够从事企业安排工作的,可纳入调整劳动关系范围,补办有关手续。

3 “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期满后本人自愿的可解除,先发给应得工资等待遇,再发给经济补偿金。


摘自: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及劳动关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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